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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晉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晉凱假釋中付保護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晉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邵廷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