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敏惠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敏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敏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4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34、35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博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