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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瑜庭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瑜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瑜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4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博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