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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自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權
聲  請  人  泓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共同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嚴勝曦律師
被      告  李存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5年1月13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169、170、171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李存耀於民國115年3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參(件本院聲自卷第71、73頁),聲請意旨請求對被告李存耀准許提起自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