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柏俊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王博鑫律師(民國112年3月20日解除委任)
廖國竣律師(民國112年3月20日解除委任)
吳佳原律師(民國111年9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張溢麟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王苡斯律師(民國112年5月1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張溢誠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徐苡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169、3939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8107號、111年度偵字第10627、13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柏俊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廖柏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旺家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莊旺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柏翔犯如附表五編號14至29、34至3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4至29、34至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王柏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8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廣興犯如附表五編號10至3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0至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梁廣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馮梓喻犯如附表五編號18至20、29、34、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8至20、29、34、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馮梓喻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溢麟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張溢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至5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溢誠犯如附表五編號29、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9、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徐苡媞犯如附表五編號29、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9、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徐苡媞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3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廖柏俊為貪圖詐欺所獲之不法利益,竟基於發起、主持及操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間發起名稱為「運彩分析團隊」之3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進而主持及操縱之,莊旺家(109年8月間加入)、王柏翔(110年3月間加入)、梁廣興(110年2月間加入)、馮梓喻(110年5月8日加入)、張溢麟(108年3月9日加入)、張溢誠(110年7月19日加入)、徐苡媞(110年7月22日加入)等亦為圖不法利益,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莊旺家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市○○區○○○街000號及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等址設立詐欺客服話務機房,廖柏俊則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設置廣告組、拉人組及對話組之分工,其等詐欺分工及方式為:先由廣告組負責製作影音廣告,並購買Youtube影音平臺的廣告刊登權,在平臺各種影音節目穿插運彩分析廣告(分設立「火力全開」、「招財飛仙」、「Lucky-King 」、「Winner-King」、「Vlentine」、「Perfect-Sport」及「Fighter-Sports」、「奇蹟飛哥」、「浴火重生」、「現金哥」、「BOSS」等不同名稱),以「分析賽事近百分百勝率」、「串關獲高額獎金穩賺不賠」、「未中獎會保本退錢」等話術吸引瀏覽上開影音平臺廣告之不特定被害人點選廣告中之網址,該網址則分連結至本案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設立與前開名稱相同之14個群組,再由梁廣興、張溢麟、張溢誠及徐孟君等10至15名集團成員所組成之拉人組進行鼓吹。嗣各被害人復經引導下載通訊軟體Telegram與各該版主聯繫,由「串關神」版主廖柏俊、「現金哥」版主莊旺家、「BOSS哥」版主馮梓喻、「奇蹟飛哥」版主黃顗珈(由本院另行審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安」及「阿忠」等版主佯以代操下注運動彩券,並提供由對話組成員以1人分飾兩角之方式,持兩支行動電話相互傳輸訊息,製作自問自答,成功獲取高額獲利之對話紀錄以取信之,待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委託本案詐欺集團進行所謂下注後,即由廖柏俊、莊旺家、馮梓喻、黃顗珈、「阿安」及「阿忠」等版主指示集團中負責美編之不詳成員、王柏翔以電腦使用繪圖軟體小畫家變造向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運彩公司)下注屬電磁紀錄之下注單【本案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下注款項後,每注均向台灣運彩公司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卻變造下注單號、賽事內容、結果及下注金額,王柏翔加入前,應係由不詳成員處理】圖片之準私文書後,以Telegram傳輸予廖柏俊及莊旺家等版主,再傳送予被害人以虛稱所下注之串關賽事均以失敗收場而行使之,藉此謀取金錢,並足生損害於各被害人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運動彩券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嗣若被害人要求退回保本費用時,各該版主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封鎖聯絡方式或消失。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即以如附表一「分析團隊及參與被告」欄所示之共犯組合方式,與黃顗珈、「阿安」、「阿忠」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進行分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張育綺、褚懷文、翁宇鋒、陳玲文、詹明輝、曾湘穎、吳華斌、董瑀暐、謝金樹、沈佳駿、吳湘梅、張晉睿、簡紹葳(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均誤載為簡紹威)、廖峰慶、洪良山、林怡君、黃芬玓、邱郁婷、蘇偉智、孫嘉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誤載為蘇嘉禧)、胡延華、陳俊嘉、劉軒宏、王家瑋、葉怩君、王柏皓、黃怡瑜、王柔涵、蔡明記、林奕志、張家瑋、蘇珮瑄、許建文、蔡沛汝、呂育儒、王文政等36人行詐(被害人參與之運彩分析群組詳如附表一所載),致張育綺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車手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領,復層轉交與廖柏俊,或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贓款再轉匯其他金融帳戶,藉此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廖柏俊並因此獲得180萬元、莊旺家獲得80萬元、王柏翔獲得12萬元、梁廣興獲得14萬元、馮梓喻獲得9萬元、張溢麟獲得101萬5000元、徐苡媞獲得3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
二、嗣警據報後,於110年8月24日13時5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本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執行拘提及搜索,拘提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31、33、47至56所示之物;另於110年11月17日,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本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執行拘提及搜索,拘提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83、84所示之物,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審理範圍: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就如附表一編號29、36所示告訴人蔡明記、王文政遭本案詐欺集團施詐部分之犯罪事實,就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而論,及就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告訴人呂育儒遭本案詐欺集團施詐部分之犯罪事實,就被告馮梓喻、張溢麟而論,分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此據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追加起訴,並告知所犯法條亦同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在案(見本院1197卷第294至295頁),本院爰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內容,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及渠等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296至298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具有證據能力。然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故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及同案被告黃顗珈於偵查及法院中未經具結所為除關於自己部分以外,就其他被告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之陳述,及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張育綺等於警詢時之指述,就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依上開規定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另卷附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開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被告王柏翔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被告梁廣興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被告馮梓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被告張溢誠於本院審理、被告徐苡媞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見偵38107號卷一第329至340頁、偵38107號卷二第177至179頁、第371至373頁、第435至437頁,偵27169號卷一第775至778頁,聲羈659號卷第106至107頁,本院1197號卷一第283至284頁,本院1197號卷二第232頁、第363至370頁,本院824號卷一第331頁、第362頁、第420頁),其等就本案詐欺分工及方式之供述,互核一致,並與被告張溢麟、同案被告黃顗珈於偵訊時之供述相符(見偵27169號卷一第781至791頁),遭不詳之人詐騙之經過,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張育綺、褚懷文、翁宇鋒、陳玲文、詹明輝、曾湘穎、吳華斌、董瑀暐、謝金樹、沈佳駿、吳湘梅、張晉睿、簡紹葳、廖峰慶、洪良山、林怡君、黃芬玓、邱郁婷、蘇偉智、孫嘉禧、胡延華、陳俊嘉、劉軒宏、王家瑋、葉怩君、王柏皓、黃怡瑜、王柔涵、蔡明記、林奕志、張家瑋、蘇珮瑄、許建文、蔡沛汝、呂育儒、王文政等於警詢時指述甚明(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5至567頁、第572至574頁、第579至581頁、第585至587頁、第595至596頁、第604至606頁、第612至614頁、第619至620頁、第629至632頁、第641至642頁、第650至653頁、第664至666頁、第675至677頁、第683至686頁、第695至698頁、第711至712頁、第719至721頁、第727至728頁、第733至735頁,偵39391號卷二第75至77頁、第85至87頁、第103至105頁、第121至125頁、第135至137頁、第146至148頁、第154至155頁、第161至165頁、第175至178頁、第184至185頁、第207至210頁、第253至255頁、第262至263頁、第281至282頁,偵10627號卷三第89至91頁、第201至203頁、第283至287頁、第299至301頁,惟上述被告廖柏俊等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中未經具結所為除關於自己部分以外,及告訴人等之警詢陳述,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不採上開筆錄為證,惟縱就此予以排除,仍得認定其等有發起、主持及操縱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有運彩分析詐欺集團「火力全開」、「Lucky King」、「PerfectSport」、「招財飛仙」、「Vientiane」、「Winner-King」通訊軟體擷圖及註冊使用門號明細、運彩分析詐欺集團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上網紀錄及IMEI通聯紀錄、IP(110.26.165.224,PORT:25881)查詢紀錄及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IMEI紀錄、設備資訊、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IMEI通聯紀錄及IP資料、莊旺家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及基地臺位置關連圖、臺中市北屯區區祥順三街42號及地下室停車場監視錄影照片(莊福添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臺中市○○區○○○街00號蒐證照片、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資料、張溢誠、張溢麟、馮梓喻指認黃顗珈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行動電話(編號不詳)備忘錄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1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7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9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5筆記型電腦LINE、臉書、Telegram、台灣運彩網頁等資料、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01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馮梓喻,110年8月24日,臺中市○○區○○○街00號)、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現場平面圖、黃顗珈、徐孟君指認張溢麟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物品編號1-1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7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8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2-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1-1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1-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運彩分析詐欺團隊被害人一覽表(含車手提款畫面)、黃顗珈行動電話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2-1、2-3、2-4)及其內資料擷圖(馮梓喻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1-7、1-12)及其內資料擷圖(黃顗珈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7、3-2-2)及其內資料擷圖(張溢麟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1、3-2-9)及其內資料擷圖(張溢誠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1-1、3-1-2)及其內資料擷圖(徐孟君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不詳)及其內資料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0488號函暨附件:⑴廖峟勛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坤豪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梁瑞輝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林協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⑸蘇妍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⑹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⑺魏士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⑻黃峻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⑼謝叡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⑽唐清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⑾賴冠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6月21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5941號函暨附件:⑴江權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建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甘芳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12261號函暨附件:劉世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0月8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3041號函暨附件:邱俊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0年7月20日合金大里字第1100001887號函暨附件: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4月16日一總營集字第41376號函暨附件:⑴林建嘉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劉家豪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567號函暨附件:⑴張仕杰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江權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張雅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10年7月20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32578號調閱資料回覆暨附件:尤士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儲字第1100158656號函暨附件:⑴陳佳皇善化溪美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陳鈺雯台中公益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甘芳瑀台中敦化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0008610號函暨附件:⑴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謝昀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昱賢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1283號函暨附件:⑴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賓利企業社陳奕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運彩字第000000000號、110年9月7日運彩字第110200055號函「函覆運彩投注紀錄真偽說明」、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0129號函暨附件:⑴陳思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璟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26027號函暨附件:王浩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9677號函暨附件:⑴徐婕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黃華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劉諺霖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林伯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廖柏俊指認王柏翔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柏俊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檢視附件資料:⑴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監視錄影擷圖、⑵扣案筆記本照片、⑶扣案王柏翔行動電話LINE官方帳號資料擷圖、⑷扣案廖柏俊行動電話TELEGRAM暱稱「李修」傳送予「陳」(莊旺家)之表單照片、⑸扣案廖柏俊行動電話與「朝陽」對話紀錄照片、⑹行動電話通訊軟體SIGNAL「工作群」、「版主群」群組對話紀錄照片(含業績報表照片)、⑺扣案廖柏俊電腦「123」記事本檔案內容照片(帳號密碼)及台灣運彩網頁照片、⑻扣案廖柏俊電腦未登出之台灣運彩網頁照片、⑼「創世奇蹟飛哥」群組對話紀錄擷圖、⑽王柏翔與「預言哥」通訊紀錄照片、⑾張溢麟與「招財進寶」微信對話紀錄照片、⑿「火力全開」FACEBOOK粉絲專頁及管理員(廖柏俊、陳佳皇等人)資料擷圖、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54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廖柏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廖柏俊、劉怡采,110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劉怡采、王柏翔指認廖柏俊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54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廖柏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莊旺家、王柏翔,110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平面圖、莊旺家、張綜麟指認廖柏俊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隊「運彩分析」詐騙集團案照片:⑴「飛-美編助理群」對話紀錄照片、⑵黃顗咖與「青」(劉雨青)對話紀錄照片、⑶TELEGRAM「奇蹟飛哥」(黃顗咖)與「蔡沛汝」對話紀錄照片、⑷「火力全開運彩分析」被害人翁宇峰台灣運彩實際下注單與變造下注單擷圖、王柏翔登入台灣運彩官方網站操作(修改下注單內容)照片及網頁擷圖、運彩分析團隊被害人一覽表(含車手提領影像擷圖)、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等人犯罪時間、證據圖表及附件證據資料:⑴廖柏俊證據資料:①扣案廖柏俊行動電話(編號A-3、A-2、A-1)微信、LINE、TELEGRAM對話紀錄照片、②張溢麟與「招財進寶」、「工作群」對話紀錄照片(含運彩分析團隊廣告擷圖)、⑵莊旺家證據資料:①扣案莊旺家行動電話(編號1-1、1-2)微信紀錄照片、②張溢麟與「拉人組」、「版主群」對話紀錄照片、⑶王柏翔證據資料:扣案王柏翔行動電話(編號1-3、2-1)微信、TELEGRAM紀錄照片、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運彩字第000000000號函「(略)會員每筆投注都有獨一無二之投注序號等內容」、梁廣興證據資料:①「工作群」、「版主群」對話紀錄照片、②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監視錄影擷圖等在卷可參(見他5770號卷第11至22頁、第26至31頁、第34頁、第39至55頁,偵27169號卷一第85至151頁、第185至211頁、第287至291頁、第301至312頁、第387至411頁、第499至509頁、第821至833頁,偵27169號卷二第31至46頁,偵39391號卷一第403至448頁,偵39391號卷二第295至513頁,本院1197號卷二第11至63頁、第67至194頁,偵38107號卷一第149至174頁、第183至218頁、第251至256頁、第341至346頁、第355至369頁,偵38107號卷二第21至28頁、第89至94頁、第189至198頁、第201至216頁、第281至293頁,偵10627號卷二第5至8頁、第12至19頁、第23至29頁,偵13091號卷第58至60頁),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卷證附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31、33、47至56、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83、84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前揭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訊據被告張溢麟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被告廖柏俊等為前揭分工對被害人行詐之行為,惟辯稱係於110年7月1日始加入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證人廖柏俊證稱108年3月8日張溢麟有到機房,後來覺得不太適合,所以沒有開始工作,一直到110年6、7月,張溢麟這中間都沒有再跟他談到工作的事情,可以說明張溢麟之前是沒有在那個集團裡工作。又卷內「打擊犯罪從你我做起」之微信群組,成員有23人,跟本案被告人數差了快一倍,這個群組雖然裡面內容有提到改圖、修圖,但此群組是否與犯罪有關,是否具體到本案任一被害人身上,都有疑慮。張溢麟跟徐苡媞在110年7月20日對話有說,明天我們要開始工作,可以說明張溢麟在110年7月之後才開始在集團工作。且以檢察官起訴的時序來說,張溢麟若108年3月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依常理,110年7、8月不應該還在邊緣地位的拉人及廣告組等語。經查:
1.被告張溢麟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被告廖柏俊等人依前揭分工及方式,對被害人行詐之事實,經被告張溢麟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297頁、第363至366頁)
且有前開供述及卷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2.又被告張溢麟(使用「阿」之暱稱)於108年3月2日即使用微信向被告廖柏俊(使用「招財進寶」之暱稱)表示:對了,胖子,我現在跟公司請假這段時間能去你那邊做做看嗎?如果可以有賺到,那邊直接辭職等語,被告廖柏俊則於同日覆稱:可是要過一陣子之語。嗣被告廖柏俊復於108年3月8日向被告張溢麟告稱:我晚點找你、談工作、明天上班等詞,被告張溢麟則回稱:可以來阿、明天上班可以等語。另被告張溢麟於109年11月29日即受邀加入當日發起之「打擊惡勢力你我做起」,群組成員尚有與犯罪事實欄所載分析廣告名稱相同之「浴火重生」,而群組中暱稱「他人笑我太瘋癲」之人亦曾於110年1月11日上傳攝有被告張溢麟在內之影片,暱稱「進寶」之人更曾於110年2月5日表示:可以幫我改一下嗎、2,4萬、下注單,被告張溢麟則覆稱:好。等提及與本案以變造下注單對被害人行詐模式相同之話語,有上開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7、3-2-2)及其內資料擷圖(張溢麟部分)在卷可參(見偵39391號卷一第408至413頁)。基上,足認被告張溢麟係於108年3月8日之翌日即108年3月9日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共同以前揭方式對被害人施詐,持續至本案遭查獲止無訛。被告張溢麟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證人即被告廖柏俊、徐苡媞於本院審理時有利被告張溢麟之證述(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234至241頁、第299至308頁),衡屬迴護被告張溢麟之詞,均無以為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然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且原同條第2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之刪除,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並無不合,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本案被告廖柏俊所犯發起、主持及操縱或參與犯罪組織;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無影響,對其等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二)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又按現今詐欺組織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發起犯罪組織、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發起、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被告廖柏俊發起,進而主持、操縱本案詐欺集團,其嗣後之主持、操縱行為均為先前之發起行為所吸收,應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另被告廖柏俊於本案繫屬前,並無因發起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於本案繫屬前,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犯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廖柏俊發起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應各於本案中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1、14、10、19、1、34、34部分併予論處。又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而使用小畫家更改向台灣運彩公司之下注單,且顯示於電腦或行動電話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向台灣運彩公司下注運動彩券內容之圖像及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三)是核:
1.被告廖柏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莊旺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3.被告王柏翔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5至29、34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被告梁廣興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1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5.被告馮梓喻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9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8、20、29、34、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6.被告張溢麟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7.被告張溢誠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8.被告徐苡媞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9.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具體敘明「俟被害人聽從指示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下注後,再由馮梓喻、黃顗珈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安」及「阿忠」等版主指示該犯罪組織中負責美編之成員變造向運彩公司下注之下注單【該集團成員收受被害人投資款項後,每注均向運彩公司下注100元,卻由集團成員變造下注單號、賽事內容、結果及下注金額】後傳輸予莊旺家等版主訛騙被害人所下注之賽事均以失敗收場」等語。是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範圍,應包含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行使變造屬電磁紀錄之下注單圖片之準私文書之事實,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就此部分漏載所犯法條,亦不影響前揭判斷。則就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此部分涉犯事實,亦屬本案起訴、追加起訴及本院應予審判之範圍,且本院已諭知其等涉犯此部分罪嫌(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70頁),已保障其等防禦權。
(四)被告廖柏俊、莊旺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被告王柏翔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4至29、34至36;被告梁廣興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0至36;被告馮梓喻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8至20、29、34、35;被告張溢麟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35;被告張溢誠、徐苡媞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3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一般洗錢犯行,各與如附表一「分析團隊及參與被告」所載之共犯、「阿安」、「阿忠」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五)又如附表一編號25、30所示之告訴人葉怩君、林奕志先後遭本案詐欺集團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5、30所示分析團隊行詐,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6、10、12、16至20、22、23、25至27、29、30、32、34至36所示之告訴人張育綺等受騙各陸續匯款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多次提領或轉匯該等告訴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之詐欺款項,分是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皆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起訴書附表一固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告訴人葉怩君亦有遭本案詐欺集團行詐,而於110年3月27日22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尤士鴻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匯至其他銀行之事實,然此部分經告訴人葉怩君於警詢時陳明(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3至735頁),且有葉怩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上開尤士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亦明載此部分事實,且此部分與被告張溢麟前揭被訴共同對告訴人葉怩君行詐經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爰逕予補充之。
(六)另:
1.被告廖柏俊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發起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莊旺家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王柏翔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4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5至29、34至3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4.被告梁廣興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0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1至3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5.被告馮梓喻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9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8、20、29、34、3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6.被告張溢麟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3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7.被告張溢誠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8.被告徐苡媞本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被告廖柏俊所犯上開1次發起犯罪組織及3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莊旺家所犯上開36次;被告王柏翔所犯上開19次;被告梁廣興所犯上開27次;被告馮梓喻所犯上開6次;被告張溢麟所犯上開35次;被告張溢誠所犯上開2次;被告徐苡媞所犯上開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被害人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八)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1.累犯部分:
(1).被告廖柏俊前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共2罪)、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2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105年1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7年7月2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俱為累犯。
(2).被告王柏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軍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8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俱為累犯。
(3).被告梁廣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38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俱為累犯。
(4).被告張溢麟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4月、2年6月、3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6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7年4月1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俱為累犯。
(5).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陳明被告廖柏俊、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構成累犯之事實,且表示被告廖柏俊、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前曾因案判刑確定,復屢經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第376頁),堪認已就被告廖柏俊、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被告被告廖柏俊、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則均表示對於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是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皆沒有意見等詞(見本院1197號卷第377頁)。本院審酌被告廖柏俊、張溢麟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各犯罪,且其本案所犯之罪即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犯罪有相同之罪名,可見前案執行無成效,其等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廖柏俊、張溢麟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至被告王柏翔、梁廣興所犯前、後案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難認其2人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王柏翔、梁廣興本案所犯,均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6).再被告莊旺家固曾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駁回上訴後確定,於102年6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3年4月5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莊旺家為本案行為時(109年8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行詐迄110年11月17日經拘提止),距離上開前案執行完畢(103年4月5日)已逾5年,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陳(見本院1197號卷第376頁),容有誤會,
2.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白部分:
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需「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符合減刑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後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而被告廖柏俊既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皆坦認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另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徐苡媞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然其等所犯各該犯行既已均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刑,然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至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於偵查中均未坦認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此部分自無須考量。
3.違反洗錢防制法自白部分:
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需「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前4條之罪者」,方符合減刑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後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然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所犯各該犯行既已均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然其等於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均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圖不法利益,被告廖柏俊發起,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張育綺等施詐及製造金流斷點,所為不僅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秩序,甚至破壞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並致告訴人張育綺等各至少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另衡酌被告廖柏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核心人物,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則分為版主、美工者、拉人組之犯罪分工;又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張溢麟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徐苡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之規定,被告廖柏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之規定;再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已分有如附表六所示與該等告訴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及履行之情形;暨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各自陳明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等各自所犯部分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等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等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至被告馮梓喻之辯護人固稱被告馮梓喻只有國中肄業,要扶養重病之父親,礙於經濟壓力而為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71至372頁),然被告馮梓喻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對他人行詐,其與共犯所為嚴重危害社會交易秩序及治安,在客觀上又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事由存在,要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之餘地,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廖柏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廖柏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9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8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王柏翔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王柏翔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9至370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馮梓喻管領,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馮梓喻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8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至54、5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張溢麟管領,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張溢麟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8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3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徐苡媞管領,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徐苡媞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9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6.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0、32、34至46所示之物,固為被告徐苡媞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5、67所示之物,固為被告張溢誠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39至41、49、51、58至68、75所示之物,固為被告廖柏俊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80、82、85至89所示之物,固為被告莊旺家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王柏翔所有,惟均非違禁物,渠等亦供稱與本案犯罪無涉,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與本案犯罪有關,當均無從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68至73、如附表三編號69至74、76至78所示之物,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所有或管領,又均非違禁物,自亦皆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1.被告廖柏俊供稱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共180萬元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6、7、9至12、14至16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1萬元、4200元、8333元、5000元、31萬5000元、6000元、25萬1900元、1萬2500元(賠償部分之分攤,以被訴參與該告訴人部分犯行,並實際進行調解或和解之被告人數平均計算),餘117萬731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莊旺家供稱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共80萬元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6、9至11、14、16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元、4200元、8333元、5000元、6000元、1萬2500元,餘75萬421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王柏翔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4萬元,領3個月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王柏翔本案應有獲得12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9至11、14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4200元、8333元、5000元、6000元,餘9萬646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梁廣興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領4個月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梁廣興本案應有獲得14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6、9至11、14、16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元、4200元、8333元、5000元、6000元、1萬2500元,餘9萬421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被告馮梓喻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元,領3個月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馮梓喻本案應有獲得9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10、11、17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8333元、5000元、1萬5000元,餘6萬166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被告張溢麟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而被告張溢麟自108年3月9日起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經本院認定如上,迄其於110年8月24日遭查獲日止,共歷時29月,是被告張溢麟本案應有獲得101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6、9至11、16、17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9750元、4200元、8333元、5000元、1萬2500元、1萬5000元,餘96萬217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被告徐苡媞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領1個月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是被告徐苡媞本案應有獲得3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賠償與如附表六編號17所示告訴人部分應分擔之1萬5000元,及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現金4800元,餘1萬5200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被告張溢誠供稱並未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獲得所得(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67頁),復無積極證據可認其因本案有獲得若干犯罪所得,此部分自無從對之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亦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王文政共同行詐,因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就此部分亦均係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語(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295頁)。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告訴人王文政於110年9月25日,遭他人以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方式行詐,並於110年9月25日17時7分許陸續匯款之情,經其於警詢時指明(見偵10627號卷三第299至301頁),並經本院依前揭卷證認定如上,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四、惟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所犯本案犯行,均係於110年8月24日13時55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號查獲,並扣得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徐苡媞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或工作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之後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即經法院裁定羈押,直至同年12月20日始釋放,另被告張溢誠則以5萬元具保,被告徐苡媞請回等節,有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等於110年8月24、25日之警詢筆錄、110年8月25日之偵訊筆錄及點名單可參,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馮梓喻、張溢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亦足可認定。是被告馮梓喻、張溢麟既於110年8月24日警查獲後,旋經法院裁定羈押,其人身自由持續處於受公權力拘束監督之狀態,又被告馮梓喻、張溢麟為警查獲時,原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及工作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亦同時遭扣押,已非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得以接觸使用。則被告馮梓喻、張溢麟於110年8月24日為警查獲後,迄同年12月20日獲釋前之期間內,顯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斷絕聯繫,更無可能離開監所外出參與對告訴人王文政行詐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至被告張溢誠、徐苡媞雖分經具保、請回而未遭關押,然帶同被告張溢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兄長即被告張溢麟既經羈押,被告徐苡媞原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及工作使用之行動電話、電腦設備,也同時遭扣押,是被告張溢誠、徐苡媞於110年8月24日經查獲後,是否仍回歸本案詐欺集團並參與對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告訴人王文政共同行詐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卷內實乏證據可佐。從而,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王文政受詐騙匯款,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該次各筆詐得款項之過程,既均發生於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業經查獲後之110年9月25日起,自無從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有參與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般洗錢等犯行。
五、綜上所述,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就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王文政部分,亦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其所憑之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等確有參與此部分犯罪之事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確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其等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8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及言詞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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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育綺於109年11月間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轟哥」後,「轟哥」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張育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09年11月25日 0時24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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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9年11月25日 3時38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0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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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9年11月26日 3時35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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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9年12月14日 1時5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 |
| | 褚懷文於109年11月22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資勝率為98%,未獲利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褚懷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09年11月29日 22時58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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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9年11月29日 23時0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 |
| | | | | 109年11月29日 23時1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900元】 | |
| | | | | 109年11月29日 23時2分許 轉匯至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 |
| | | | | 109年11月30日 3時40分許 【6萬4000元】 | |
| | 翁宇鋒於109年12月24日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下單投注,輸了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翁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09年12月14日 23時23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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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9年12月15日 21時4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0元】 | |
| | | | | 109年12月15日 23時3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 |
| | 陳玲文於109年12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係合法經營,且有100%獲利活動云云,致陳玲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09年12月26日 0時35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
| | | 109年12月25日 23時43分許 【1萬9999元】 | | | |
| | | | | 109年12月26日 0時37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 |
| | | | | 109年12月26日 3時29分許 【6萬5000元】 | |
| | 詹明輝於110年1月1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帶著贏錢云云,致詹明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1月16日 23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
| | 曾湘穎於110年1月14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注,獲利須抽成,輸了會保本云云,致曾湘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1月18日 20時40分許 轉匯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
| | | | | 110年1月18日 22時4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 |
| | | | | 110年1月19日 1時5分許 轉匯至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 |
| | 吳華斌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分析師可精準預測、命中率極高,且可保本金云云,致吳華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
| | 董瑀暐於110年1月21日經朋友介紹運動彩券APP連結,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買運動彩券云云,致董瑀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
| | 謝金樹於110年1月2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輸了可保本金20%云云,致謝金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
| | 沈佳駿於110年1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沈佳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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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湘梅於110年2月4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獲利近5倍云云,致吳湘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 | 張晉睿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第1次投注若輸可返還本金云云,致張晉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賓利企業社 (陳亦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110年2月11日 0時3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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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紹葳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誤載為簡紹威) | 簡紹葳於110年2月2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簡紹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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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峰慶於110年3月初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及「轟哥」WHAT 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轟哥」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廖峰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3月5日 13時9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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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良山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卷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豪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係專門做運動彩卷分析云云,致洪良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林怡君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Lucky King」網站並加入WAH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注多少就會賺多少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110年4月1日 23時1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2日2時15分許)【2萬元】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 |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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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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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4月12日 23時42分許 【1萬8000元】 | |
| | | | | 110年4月14日 22時48分許 【1萬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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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芬玓於110年4月5日或6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豪哥」WAH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芬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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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郁婷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帶你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執行長」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投注,保證獲利云云,致邱郁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LUCKY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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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7月13日 16時50分許 【8萬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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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偉智於110年5月月7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仙姑團隊」網路投注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進行網路投資云云,致蘇偉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招財飛仙」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
| | | | | 110年5月8日 22時3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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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孫嘉禧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Xiangu team2.0」及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孫嘉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張雅芳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招財飛仙」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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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延華於110年3月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中哥」WHATSA PP後,「中哥」即對之佯稱:可下注運動賽事獲取利益云云,致胡延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3月27日 19時24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88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陳俊嘉於110年4月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VientianeUpdat e」及「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有保本賽事云云,致陳俊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4月2日 20時22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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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4月2日 21時3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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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4月6日 19時0分許 轉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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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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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軒宏於110年4月5日21時49分前某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投資運動彩券勝率百分之百云云,致劉軒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4月5日 21時54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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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甘芳瑀 臺中敦化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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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年4月11日 19時28分許 【2萬5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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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4月12日 23時45分許 【1萬4000元】 | |
| | 王家瑋於110年4月3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資,獲利分成云云,致王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4月6日 23時52分許 轉匯至陳奕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800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Vientiane」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 | | 110年4月6日 23時53分許 轉匯至陳奕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 |
| | 葉怩君於110年2月1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Winner -King」、「浴火重生、奇蹟飛哥」、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參加比賽云云,致葉怩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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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3月2日 0時21分許 【6萬900元】 (GOOGLE消費)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 | | |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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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至16分間某時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9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 | | 110年3月27日 23時15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1077元】 |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 | |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10元】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王柏皓於110年4月3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賽事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Winner-King王者團隊」及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下注球類賽事云云,致王柏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4月4日 15時8分許 轉匯至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Winner King」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 | | 110年4月4日 21時3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 |
| | 黃怡瑜於110年3月30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專人指導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怡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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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4月2日 21時17分許 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 |
| | | |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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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怡瑜於110年4月2日17時38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穩賺不賠云云,致王柔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
| | 蔡明記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暱稱「現金哥」、「執行長」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台灣運彩云云,致蔡明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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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7月26日 22時2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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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7月30日 23時2分許 【11萬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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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7月30日 23時37分許 【9萬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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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奕志於110年1月19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代為投資云云,致林奕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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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與編號25同日匯款部分合併提領)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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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家瑋於110年2月7日18時36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快速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110年2月8日 7時5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000元】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 | 蘇珮瑄於110年2月7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保證保本2成機制云云,致蘇珮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浴火重生」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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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建文於110年2月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許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110年2月17日 0時10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誤載為12分許) 【2萬元】 | | 110年2月17日 0時33分許 【6萬900元】、 【6萬900元】、 【3萬450元】、 【2萬300元】 (GOOGLE消費)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
| | 蔡沛汝於110年6月底7月初某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廣告並加入「飛哥」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為線上博弈云云,致蔡沛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110年7月21日 16時10分許 【1萬5000元】 | |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奇蹟飛哥」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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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年8月5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誤載為6日) 15時9分許 【5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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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8月23日 20時51分許 【5萬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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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育儒於110年6月13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暱稱「串關神」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呂育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串關神」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黃顗咖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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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文政於110年9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預言家」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賠率高達40倍云云,致王文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110年9月25日 17時7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萬元】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預言家」 廖柏俊 (108年2月間發起) 莊旺家 (109年8月間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麟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誠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徐苡媞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黃顗咖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
| | | 110年9月26日 20時50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000元】 | | | |
| | | 110年9月26日 21時6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9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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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0年10月6日 21時39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 |
| | | 110年10月9日 18時8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9分) 【1萬元】 | | 110年10月6日 19時6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 |
| | | | | 110年10月6日 19時1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 |
| | | | | 110年10月6日 19時14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 |
| | | 110年10月13日 19時16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17分) 【1萬元】 | | 110年10月13日 19時57分許 【3萬6000元】 | |
| | | | | 110年10月14日 18時29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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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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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0NE 12行動電話(藍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行動電話(銀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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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XS行動電話(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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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11PRO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 X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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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XR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 XS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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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 | | | |
| 第一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 | | | |
|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永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合作金庫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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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金庫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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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IPHONE 8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 XR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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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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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號卡套(遠傳門號:0000000000、台哥大門號:0000000000) | | | | |
| 門號卡套、門號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 | | | |
| 張溢麟台新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中華郵政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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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7PLUS行動電話(粉紅)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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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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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11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 | | | | |
|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IPHONE 12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REALME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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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12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劉怡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劉怡采渣打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劉怡采華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劉怡采郵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陳梅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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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12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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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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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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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告訴人張育綺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1至682頁) ⒉張育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5頁) ⒊張育綺提出與「轟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7至690頁、偵10627號卷二第71至74頁) ㈡告訴人褚懷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7頁) ⒉褚懷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5至576頁、偵10627號卷二第87至88頁) ㈢告訴人翁宇鋒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7至628頁、偵10627號卷二第89至91頁) ⒉翁宇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3頁) ⒊翁宇峰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3頁、第635至63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4至109頁) ㈣告訴人陳玲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9至640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1至112頁) ⒉陳玲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0頁) ⒊陳玲文提出LINE暱稱「火力全開」帳號資料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9頁) ㈤告訴人詹明輝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1頁) ⒉詹明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5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9頁) ⒊詹明輝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6頁、第60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0頁) ㈥告訴人曾湘穎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1頁) ⒉曾湘穎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8至60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9至140頁) ㈦告訴人吳華斌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7至57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41頁) ㈧告訴人董瑀暐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3至5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51至152頁) ⒉董瑀暐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頁、第5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⒊董瑀暐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至59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7頁) ㈨告訴人謝金樹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3至59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9頁) ⒉謝金樹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6頁) ⒊謝金樹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9至60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7至180頁) ㈩告訴人沈佳駿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81頁) ⒉沈佳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5至65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3至194頁) ⒊沈佳駿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8至66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1至192頁、第195至198頁) 告訴人吳湘梅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3至6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03至204頁) ⒉吳湘梅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4頁) ⒊吳湘梅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9至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3至214頁) 告訴人張晉睿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5頁) ⒉張晉睿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9頁) ⒊張晉睿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7至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5至229頁) 告訴人簡紹葳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1頁) ⒉簡紹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⒊簡紹葳提出「火力全開」YOUTUBE廣告網頁資料(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告訴人廖峰慶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7至618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1至242頁) ⒉廖峰慶提出與「轟哥」WhatsAPP對話紀錄及「火力全開」 FACEBOOK網頁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1至625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7至251頁) 告訴人洪良山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73至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53至254頁) ⒉洪良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6頁) ⒊洪良山與「豪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81至82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3至264頁) 告訴人林怡君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3至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7至268頁) ⒉林怡君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89至9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77至287頁) 告訴人黃芬玓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偵10627號卷三第3至4頁) ⒉黃芬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7至10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至14頁) ⒊黃芬玓與「P」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9至11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至23頁) 告訴人邱郁婷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19至1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至26頁) ⒉邱郁婷與「Lucky King」、「執行長專屬」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28至1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37至40頁) 告訴人蘇偉智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3至134頁、偵10627號卷三第41至42頁) ⒉蘇偉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3頁、偵10627號卷三第57頁) ⒊蘇偉智與「仙姑」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9至142頁、偵10627號卷三第53至56頁) 告訴人孫嘉禧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5頁、偵10627號卷三第59頁) ⒉孫嘉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9頁、偵10627號卷三第70頁) ⒊孫嘉禧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0至1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69至71頁) 告訴人胡延華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3頁、偵10627號卷三第73頁) ⒉胡延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7頁、偵10627號卷三第79頁) 告訴人陳俊嘉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9至160頁、偵10627號卷三第81至82頁) ⒉陳俊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9至1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97至99頁) ⒊陳俊嘉與「中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7至168頁、偵10627號卷三第95至96頁) 告訴人劉軒宏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3至174頁、偵10627號卷三第101至102頁) ⒉劉軒宏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7頁) ⒊劉軒宏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6頁) 告訴人王家瑋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9頁) ⒉王家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頁、第189至19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7至129頁) ⒊王家偉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至18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9至130頁) 告訴人葉怩君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1至132頁) ⒉葉怩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7至7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9至146頁) 告訴人王柏皓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05至2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47至148頁) ⒉王柏皓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1至212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9至160頁) ⒊王柏皓與「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3至2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1至168頁) 告訴人黃怡瑜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9頁) ⒉黃怡瑜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7頁) ⒊黃怡瑜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9至7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79至186頁) 告訴人王柔涵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9至71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9至190頁) ⒉王柔涵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27169號卷一第713至715頁、偵10627號卷三第195至197頁) 告訴人蔡明記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199至200頁) ⒉蔡明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07至209頁) 告訴人林奕志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5至726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1至212頁) ⒉林奕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7頁) ⒊林奕志與「浴火重生」、「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8頁) 告訴人張家瑋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9頁) ⒉張家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1頁) ⒊張家瑋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7至25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27至229頁) 告訴人蘇珮瑄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3頁) ⒉蘇珮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4至265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9至240頁) ⒊蘇珮瑄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提出賽事投注明細資料(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6至2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1至246頁) 告訴人許建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17至71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7頁) ⒉許建文與「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3至72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7至260頁) 告訴人蔡沛汝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7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1頁) ⒉蔡沛汝台南成功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3至287頁、第29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73至279頁) ⒊蔡沛汝與「飛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9至290頁、第292至29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9至272頁、第274頁) 告訴人呂育儒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81至282頁) ⒉呂育儒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94至295頁) ⒊呂育儒與「串關神」LINE對話紀錄照片(偵10627號卷三第291至294頁) 告訴人王文政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97頁) ⒉王文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627號卷三第305至307頁) |
附表五:
| | |
| | 廖柏俊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溢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徐苡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徐苡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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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541至542頁 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9750元 |
| | | | |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127至131頁、第507頁、第545頁 廖柏俊負擔1萬元 |
| | | | | |
| | | | |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551至553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4200元 |
| | | | |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389頁,824號卷二第551至555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平均各負擔8333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 | | | |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557至565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平均各負擔5000元 |
| | | | | 見本院824號卷二第567至573頁 廖柏俊負擔31萬5000元 |
| | | | | |
| | | | |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551至553頁 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6000元 |
| |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黃顗珈 | | |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119至123頁 廖柏負擔25萬1900元 |
| | | | | 見本院1197號卷二第551至553頁 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張溢麟平均各負擔1萬2500元 |
| |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黃顗珈 | | | 見本院1197號卷一第331至332頁,本院1197號卷二第217頁 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平均各負擔1萬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