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卷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宣任律師
原告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列抗告人即參加人對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