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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劉運獅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劉運榮之遺產管理人

            劉徐春美
            劉志宏  
            劉志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分配合夥利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裁定在卷可佐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日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