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浤(原名張錦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8萬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268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12萬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53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3,798元(計算式:341,268 元+92,530 元=433,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