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1號聲 請 人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住○○市○區○○街000號2樓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