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羅永安律師
被 告 高阿在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訴訟即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陳報上揭另案訴訟關於兩造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237號判決確定,並提出該民事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高分院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