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4萬2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2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