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文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