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吳明洲
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
被 上訴人 榮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甲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經於民國108年8月5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訴人具狀陳報另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提出該案判決節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訴訟即應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