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盈凱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芳英
王振峰
羅元暉
張巨成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國軍臺中醫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51
,481元,應徵裁判費251,112元。
二、上訴人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宇善有限公司、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訴訟標的金額為52,954,443元,應徵裁判費717,072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