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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王晨桓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董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瑞敏  
            張嘉顯  
            吳宣霆  
參  加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兩造間就有關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應代為扣繳營業稅事件之行政爭訟程序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兩造間就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應代為扣繳營業稅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114年12月18日成立調解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