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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潘玥竹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訴訟代理人  林瑞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裁定命本件訴訟程序,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應予停止。查105年度建上字第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該院於111年12月14日宣判後,雖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而尚未終結,有判決書(本院卷二第17~37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47頁)可參,然本院認為已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卷二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