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告 建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津即沈美玲
訴訟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