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長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雯萍
訴訟代理人 梁志誠
伍書賢
陳沆河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佩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上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釗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黃靖閔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郭欣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