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劉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10年8月26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0號判決1份及該案卷宗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