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蘇惠慈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