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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晋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同年6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林晉陞」之記載應更正
為「林晋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