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俊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