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物返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23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