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閎翔工程行即吳思諭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民國111年8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9 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