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閎翔工程行即吳思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