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世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4 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0 月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