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1萬5,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6,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