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展煜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88萬0,94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8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