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建字第8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依上訴狀記載,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認有命補正必要。
二、因上訴狀漏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範圍及裁定徵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64,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僅就原判決不利部分為一部上訴,則本院將俟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後另行裁定通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