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又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毓民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