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原 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王寶慶
康育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
等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復經兩造當庭表示不會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抗告。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