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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興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本件契約之定性仍有疑義,及原告就編號00000000產品部分請求金額之名目前後主張不同,其意尚屬不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