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森意煙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煜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信字
林建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16,300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41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