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1,11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8,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