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柴方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