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廖訓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