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告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 告 紀貴鳳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耀森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