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
邱華南律師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度重上字第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另案訴訟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於113年12月2日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此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既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