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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
            邱華南律師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度重上字第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另案訴訟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於113年12月2日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此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既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