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耿居仁
劉怡欣
耿子元
周方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許樹發、易淑惠、超鋒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尤榮進、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金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萬6000元【計算式:890萬6000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891萬6000元,已更正)+1207萬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1207元,已更正)+869萬5000元+338萬5000元=330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4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