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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本事件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在卷,是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