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何盈慧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