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謝宗翰
邱言德
顏綵慧
姜云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
被 告 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