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訴訟代理人 張爽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併請原告就㈠其自何時起患有川崎氏症。㈡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因車禍致受有右足第五蹠骨位移性骨折、兩側手肘有擦傷、背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勢,於107年7月30日起至台中長安醫院復健,於109年7月28日回診時,經醫生診斷有「肌力不足」,請問此段期間,尚有無因「肌力不足」至其他醫院復健或就診,若有檢陳報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