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張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