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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耕州會計師

相  對  人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關  係  人  王台珍 
            王台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王耕州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耕州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