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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雲仁 

債  務  人  詹臆英即詹珮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臆英即廖珮緹」之記載,應更正為「詹臆英即詹珮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