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