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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