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瑋融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