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蔡宗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