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